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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支付行业得到空前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或将发布! ...

2017-03-12 23:00:00 原作者: 张盒子 来自: 支付之家网 收藏 邀请


支付之家网(ZFZJ.com.cn) 自人民银行下发支付牌照以来,国内支付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动辄数亿支付牌照并购屡有发生,各种新型支付方式大放异彩,支付市场规模指数型增长。但是发展中也伴随问题,支付体系一旦陷入危机或运行出现重大障碍,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甚至金融危机,动摇社会公众对存款货币的信心。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林铁钢表示支付体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于是,两会期间林铁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称,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一是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支付机构、证券结算机构和中央对手并存的支付服务组织格局,支付服务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


二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为骨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主体,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证券和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结算系统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


三是非现金支付工具多样化发展,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创新支付方式快速增长。


《建议》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有利于促进支付体系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维护支付市场正常秩序。


与支付体系快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支付体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缓慢,缺乏顶层设计的监管框架,对于支付的最终性和效力等关键概念缺乏法律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同时建立支付体系管理法律框架,同时完善系统性风险管理措施,并且建立统一的支付监管体系。


林铁钢分析,现有支付体系法规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前我国支付体系运行的法规依据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


二是现有支付体系法律法规缺少对支付行为、支付参与主体、支付的最终性和效力等支付基本概念的界定;


三是缺乏顶层设计的整体框架,未将所有支付业务纳入到规范和管理中。如移动支付,电子票据,跨境支付,证券和外汇的清算和结算业务等。


当前,支付市场违规成本较低,存在非法从事支付业务、挪用客户备付金,甚至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监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直言,部分支付机构动机不纯,不是想着把支付业务搞好,而是盯着客户的备付金,以此来赚取利差甚至挪作他用,支付业应该把心思放在做好支付业务上。周小川表示,既要鼓励行业发展,也要防范风险,无证经营、侵犯隐私、支付产品安全性不够等问题必须进行规范。支付业应该真正把心思放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系统效率、支付安全和为客户服务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产业规模不断做大,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风险和问题。由于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供大于求情况比较严重,存在过度竞争情况,部分支付机构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对消费者保护不够,甚至出现挪用备付金炒房、炒股的情况。因此,要对前期累计风险进行化解,强化基础建设,以及加强监管。


结合人民银行正副两位行长的观点,考虑到提出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的人大代表的人民银行参事背景,则该法案成为现实的可能就极其大了。


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相关的法规,支付之家网(zfzj.com.cn)经不完全统计后发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直到今天历经多个办法。接下来,笔者(微信suipay)就和大家一起回忆一下支付结算的政策法规之路。


197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法》表示,银行结算工作,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贯彻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工作,为加速资金周转,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笔者感受到了浓浓的时代气息)


1977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法》表示,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至于为什么仅仅相隔5年就出台新版结算办法,因为1977年可是不可描述后的第一年,好多事情都从头开始了,包括结算方面的法规)


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结算办法》。本次办法的名称将人民银行四个字去除,凸显了银行这个角色。主要是因为在那个时期,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制定本办法。

(到这里的时候,基本已经慢慢贴近我们目前熟知的办法了)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立足《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

(对的,你没看错,不是人民银行也不是银行,终于是支付结算办法了)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应该还是1997年的版本,今年是2017年了,整整二十年过去了,是有些老了。


《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支付结算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新的结算业务品种不断推出,结算核算方式的改变,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已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支付之家网获悉,从2013年到2016年,支付机构年处理业务量从371亿笔增加1855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加到120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90%。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增长更快一些,去年支付机构业务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2%和87.6%。可以说,我国支付业务的产业规模、普惠程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里都是比较好的。


但是正如人大代表的观点,诸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体系运行的法规依据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尚缺乏整体框架。而且支付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陷入危机则可能会造成金融危机,影响存款货币。


所以,或许是时候把支付结算上升到国家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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