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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查处洗钱 9月起境外消费超千元要“汇报” 不包括微信支付宝 ...

2017-06-05 09:14:00 原作者: 陈晨 来自: 央广网 收藏 邀请

支付之家网(www.zfzj.cn)6月5日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通知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国家外汇局将采集银行卡在境外单笔1000元以上的消费消息,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

《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据悉,此次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

外汇局介绍,采集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具体来看,(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

外汇局称,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外汇局表示,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外汇局指出,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据了解,境内银行卡关联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在境外交易还不属于信息采集范围。业内人士表示,有关此次外管局出新政监管的目的或主要是监管具体消费内容,以防转移资产的行为,因为境外刷卡不占境外取现年度限额,大额度卡有时甚至可以通过刷卡购置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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