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ZFZJ.CN)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支付”)开出80余万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汇罚〔2019〕86号”处罚书显示,拉卡支付违法行为类型为《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九条,违法事实为“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超限额购付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处罚金额83.87万元。 本次罚单,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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