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将河南银联告上法庭,后者被迫该名并支付10万元赔偿金 ...

2019-04-02 02:03:00 原作者: 张盒子 来自: 支付之家网 收藏 邀请

支付之家网(ZFZJ.CN)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一则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联)与河南银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河南银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1民初3251号)。


判决书显示,因中国银联认为河南银联公司名称中有“银联”字样,且日常经营中大量使用“银联”系列商标,侵犯了中国银联的商标权。同时认为,河南银联使用与“银联”近似的标识与字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银联表示,其是“银联”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银联”也是其合法注册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中国银联认为依法享有“银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


于是乎,中国银联将河南银联告上法庭。


 


中国银联要求法院判令河南银联:

1.停止侵权行为;

2.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不得含“银联”字样;

3.赔偿银联100万元;

4.在媒体上就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5.承担诉讼费。


而河南银联方面则辩称:

1.不知道银联字样是一个商标

2.使用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局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

3.未突出使用银联字样;

4.正积极申请企业名称字号字样的商标,不侵犯中国银联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中国银联依法获得的系列注册商标,其在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河南银联使用了与中国银联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了中国银联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中国银联要求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河南银联登记注册“银联”企业字号,引人将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误认为是中国银联所提供,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中国银联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中国银联要求河南银联变更企业名称中“银联”文字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不过,关于中国银联要求要求河南银联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示:

1.河南银联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中国银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河南银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银联”字样;

3.河南银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

4.驳回中国银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银联负担5800元,河南银联负担8000元。


目前而言,这只是一审判决,还不是最终结果。不过按照过往案例,河南银联改名将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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