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长沙支行:进一步加大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2019-04-23 14:03:00 原作者: 支付清算网 来自: 支付之家网 收藏 邀请

支付清算网(ZFZJ.CN) 日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文称将进一步加大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对拒收现金行为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多措并举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具体而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将进一步加大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组织对文化旅游、公共事业服务、有收费职能的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拒收现金行为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份,人民银行2019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上,“大力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积极研究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就被重点提及。


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表示,着力维护现金流通秩序,继续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建立整治拒收现金长效机制,健全现金机具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反假货币工作重心前移,加强虚拟货币监测监管。


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为此,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就在去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以下为文章节选:


2018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8〕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什么是拒收现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理由不接受现金的,可以认定为拒收现金行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不认定为拒收现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或者为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拒收现金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对违法主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因拒收现金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后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相关收单机构暂停为违法主体提供收单服务,整改完成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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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支付之家旗下支付清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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