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杜绝大型互联网支付机构对于线下收单机构“降维攻击 ...

2017-07-01 15:41:00 原作者: 杨志宁 袁钢 来自: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收藏 邀请

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文 | 杨志宁 袁钢

导读

2016年,随着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的落实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我国银行卡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银行卡产业各类型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收单市场规模稳步增长。2016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的落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单市场套码乱象,促使收单机构将发展重心从监管套利向提升服务质量转变,进一步释放了银行卡产业的创新活力,给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比如小微商户准入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公平缺失、包括聚合支付在内的创新支付业务的价格机制有待理顺等。为了解会员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付清算协会通过对37家代表性会员单位(包括21家银行和16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书面调研,对我国收单市场基本情况以及会员单位反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摸底。

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概况

(一)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完善

随着受理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推广力度的加强,受理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截至2016年底,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2067.20万户,同比增加23.78%,较上年末新增397.20万户;POS终端2453.50万台,同比增加7.51%,较上年末新增171.40万台;ATM终端92.42万台,同比增长6.63%,较上年末新增5.75万台。

(二)收单机构积极布局聚合支付业务

受成本低廉、客户需求等多种因素驱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加紧在聚合支付业务方面的布局。调研的36家1收单机构中,21家会员单位(58%)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合作已经开展了聚合支付业务;4家会员单位(11%)正在推进聚合支付业务, 11家会员单位(31%)尚未开展聚合支付业务。聚合支付业务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体现为商户布放智能POS,即融合了扫码、刷卡、云闪付、指纹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中的两种以上的POS机、PAD或其他智能终端;第二种形式体现为条码台牌,即通过在特约商户收银台或餐桌等位置张贴、布放二维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不同机构的客户通过扫二维码完成支付。

从背后业务实质来看,聚合支付业务则是收单机构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一个以上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包括“支付通道整合服务”、“集合对账服务”、“差错处理服务”、“技术对接服务”、 “会员账户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终端提供与维护”等服务,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获取增值收益。

(三)收单业务整体规模稳步增长2

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收单业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量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收单交易金额机构集中度有所提升。根据协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182家收单机构3共处理收单业务713.90亿笔,金额76.50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6.33%和47.17%。排名前十位的收单机构中,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各占五家,前十名收单交易额占收单总额的72.81%,比上年提高4.81个百分点。

(四)收单机构在收入核算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盈利情况参差不齐

商业银行对于收单业务收入核算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是否盈利存在不同的结论。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核算收单业务收入时仅将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进行核算,该类商业银行反映收单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甚至存在亏损;少数商业银行将收单业务放到全行战略角度进行考量,围绕商户提供包括收单、分期、贷款等全方位的服务,将收单手续费收入、商户沉淀资金形成的存款类收益、商户分期业务收入等纳入本行收单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反映出收单业务的良性发展。

部分商业银行在经营收单业务方面出现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计入商户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收益,或者是由于从事收单的卡中心等部门专营收单业务,存款类收益等不计入其收入范畴;其次是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同时从事发卡和收单业务,在商户营销过程中采取成本定价或信用卡本代本业务封顶等低费率策略提升商户规模,从而导致收单侧收益较低;第三是缺乏面向商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总体收入受收单服务费刚性制约;第四是由于条码支付和支付机构的分流作用,部分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量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作为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2016年,被调研的支付机构中,三成左右收单业务增速保持在20%-60%之间,实现较快增长。

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收单业务套码套利空间进一步压缩,监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收单机构整体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水平显著提升,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化程度得到加强。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收单机构逐渐从单一的收单服务商向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转型,收单市场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仍然存在监管差异、线上线下价格多套价格体系并行、创新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

(一)监管政策的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允

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多部门监管,合规经营要求较高;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广。比如,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批发市场摊位、个人商户以及无对公账户的非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商户将结算资金结算至对私账户的需求,这部分商户主要由支付机构来发展收单业务。

二是部分创新业务未有明确监管要求。从事传统线下收单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遵循《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拓展的商户须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不能在线下拓展个人商户;而条码支付等新兴模式拓展实体特约商户和个人商户,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约束,在商户准入门槛以及费率标准方面可自行掌控,监管标准的缺失易导致非公平竞争。

(二)线下刷卡手续费价格体系仍存套利空间

2016年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在标准价格商户之外,仍然保留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标准价格商户(以下简称“非标商户”),虽然对非标商户实行现场注册并采取白名单方式,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变造非标商户获取不当利益。部分机构仍然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进行套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商业银行因其发卡行优势,在收单市场比支付机构有优势,部分银行在部分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房汽、批发分别采取60元、20元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或者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导致支付机构以持续手续费补贴方式维持合作关系,形成恶性竞争。

(三)条码支付业务以低成本优势冲击传统收单业务

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对线下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线上实行市场化定价,仍然存在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利用线上成本优势发展实体商户导致传统收单机构商户流失。

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对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按照银联制定的价格标准,两项费用均按照上限进行扣收,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35%,封顶13元,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45%且不封顶;对于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目前未有明确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由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两两协商确定发卡行服务费费率,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支付机构跟大部分发卡行议定的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在0.1%左右,其向收单机构或代理商收取的费率在0.2%-0.25%左右,其直接拓展的部分商户初期甚至实行零费率模式,显著低于线下刷卡交易成本。部分银行受条码支付业务冲击,商户流失较为严重,创新产品推广阻力较大。

(四)新型支付业务亟待规范管理

一是部分聚合支付服务商凭借自身掌握的商户资源与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开展竞争合作。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私自转接交易信息、截留存储商户信息等问题,涉嫌从事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收单核心业务。二是对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缺乏引导管理,各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限额管理、交易监控、商户巡检方面做法各异,风险管控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不同程度的风险暴露。三是新型支付业务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机制和损失赔付机制,收单市场业务创新集中在移动设备及APP端的应用,支付业务的信息安全及交易安全容易受到攻击,是否具有完善的小额免密支付保障机制、风险投诉处理机制、保险保障机制、系统实时风险控制模型是处理未来线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关键。

相关建议

综合分析收单机构反馈的调研内容,各家机构分别提出了自身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风险和问题。协会认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收单市场整体向好的趋势逐渐形成,部分收单机构依靠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双赢局面,收单市场的活力在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得到了释放。收单机构需要适应市场化机制带来的挑战,通过向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场景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实力。与此同时,仍然有部分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并适时推动解决。

(一)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收单市场政策环境

在收单市场监管政策方面,建议下一步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有关政策,统一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尺度和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在小微商户准入和资质审核方面,建议出台行业指引或监管细则,明确小微商户、个人商户的准入条件以及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适时修订《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业务需要,补充完善管理内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线上线下收单市场价格体系

在价格体系方面,条码支付等低成本收单方式迅速抢占线下市场,部分商业银行凭借同时从事发卡、收单两项业务的优势以较低价格营销优质商户,激活收单市场活力,但同时,对单一从事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带来较大压力,对于收单机构创新产品推广也形成一定阻力。建议一是通过窗口指导或行业协商等方式引导市场机构合理定价,理顺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的价格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杜绝大型互联网支付机构对于线下收单机构的“降维攻击”;二是在过渡期满两年后,按时取消对于线下优惠类商户的特殊价格,统一各行业费率,减少套利空间。

(三)加强对于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的引导和管理

目前监管机构明确将“聚合技术服务商”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禁止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但是允许其与收单机构传输交易信息。而且由于聚合支付业务处理过程涉及收单机构、商业银行、“发码机构”、发卡银行等多个角色,交易信息传递环节多,交易报文内容不规范。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于聚合支付、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指导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交易限额、交易监控、商户巡检等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强化身份认证环节技术应用,通过利用双因素认证、生物识别等手段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安全标准。二是建议推动建立聚合支付模式下的信息传递的统一性、规范性,以便聚合支付业务各环节能够有效监控交易的真实性,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推动建设良好的支付生态环境。

(四)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手段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一是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推进各行业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于收单机构的开放程度,适时向资质较好的支付机构开放征信系统的查询权限,推进不同风险信息数据库的整合,减少市场主体的开发和对接成本;建议加强行业风险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效用,推动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在风险初显时及时进行止损,尤其在发现商户参与合谋做案时应加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沟通和相关信息的排查和确认。

二是通过出台行业标准、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借助大数据方法,梳理内外部客户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业、经营行为、交易特征、构建客户画像,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监测模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动收单机构通过业务、技术创新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对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向消费者采取人脸识别、指纹、眼纹验证等生物验证措施。

(五)加大对于违规行为和无证经营机构监管整治力度

在监管加码和处罚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大部分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能力建设。部分商业银行经过行内规范和整顿工作后,线下收单商户数相比年初下降近五成,规范了业务发展,降低了业务风险;部分收单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取消了与所有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通过自营方式发展特约商户。但是仍然有部分收单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套码、系统化变造交易等手段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放任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建议加大对于违规收单机构的惩戒力度,同时联合工商部门清理从事支付业务的无牌机构;二是针对仍有收单机构大量申请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优惠费率商户,建议中国银联加强对于优惠类商户的入网审核和持续监测,建立健全后续定期淘汰抽查机制。

注释:

1.另外1家机构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2.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统计分析系统。

3.以目前向协会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报送银行卡收单业务数据的110家支付机构和72家银行数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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