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结算,央行这次点名了四类服务!

央行等11部门出手,跨境结算迎新部署。

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围绕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19项金融支持措施。

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提高研发、知识产权、软件、算力等服务贸易企业的跨境资金结算效率,便利科技企业科研资金跨境调拨,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跨境结算,央行这次点名了四类服务!

研发、软件、算力等跨境结算获政策支持

《意见》第十二项专门提出“先行先试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要求指导金融机构为从事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算力服务等服务贸易的优质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研发服务通常涉及技术开发、委托研究和成果交付,相关款项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研发进度分阶段支付。知识产权服务涉及技术许可、知识产权使用等交易,费用可能与授权期限、使用范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有关。

软件服务的结算方式更加多样,既可能是一次性开发费用,也可能涉及持续性的技术服务收入。算力服务则可能按照资源使用量、服务周期或约定的计算资源规模计费。

与具有实物交付和报关记录的货物贸易相比,这些服务贸易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服务记录及其他交易资料证明业务背景。不同服务的计费方式、履约周期和资金收付安排,也对金融机构的结算服务提出了不同要求。

除日常业务结算外,《意见》还提出,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的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境外技术子公司等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便利科技型企业科研资金跨境调拨,并建立重点科技创新领域企业便利跨境收支服务机制。

前者主要涉及服务贸易交易产生的资金收付,后者则关系到跨境科研活动中的账户安排和资金调拨。

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已有政策基础。

202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围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资金集中收付及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等作出安排,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结算。

此前相关政策侧重于跨境贸易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此次11部门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服务贸易的重点支持场景,并将相关措施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结合。

跨境资金管理成为另一项支持重点

一家在境内开展技术研发、同时设有境外研发中心和技术子公司的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境外研发费用、接收技术服务收入,还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经营需求安排资金。

随着境外业务增加,企业不仅需要完成单笔跨境收付,还需要考虑集团内部资金如何集中管理,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如何进行资金调剂。

此次《意见》第十一项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此前部分地区试点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推广至全国。

2026年8月,两部门进一步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于9月14日施行,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两项制度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其中,2026年推出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度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为符合条件的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制度支持。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相应机制开展资金归集、余缺调剂、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企业能够在监管规定范围内统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资金需求,合作银行则承担相应的账户管理、业务办理及合规审核职责。

科技企业开展服务贸易产生的经常项目收支,与集团内部资金调拨涉及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在资金性质和监管要求上有所区别,具体业务需要适用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

在跨境金融服务分工中,银行在资金池及企业综合资金管理方面承担重要职责。跨境支付服务机构则可以在自身许可和适用监管要求范围内,为科技企业特定交易场景提供资金收付服务。

此次政策将科技服务贸易结算与跨境科研资金管理同时纳入支持安排。对科技企业而言,未来能够获得哪些结算便利、账户服务和资金调拨支持,还要看相关区域实施细则及金融机构的具体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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