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有望获得新的外汇交易安排。
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央行拟试点允许8家中资和外资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实践和交易惯例,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自营交易。
这项政策的看点,并不是境外清算行首次进入境内外汇市场。早在多年前,符合条件的境外清算行就已经可以直接参与人民币外汇交易。
既然已经能够交易,为什么央行还要单独提出自营交易试点?
早已可以交易,这次有什么不同?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已有多年历史。
2018年6月,央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外清算行等机构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及期权等人民币购售业务,并要求相关业务坚持审慎和实需原则,形成的头寸应基本平盘。
同年9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4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告,与央行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的境外清算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参与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等交易。
相关安排已经落地。今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自6月1日起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成员,可以从事人民币外汇即期及远期交易。
这说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此前已经具备直接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制度渠道。
真正值得比较的是交易的业务边界。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则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
两类机构在市场交易方面适用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此次央行专门提出8家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自营交易试点,意味着拟在既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交易安排。
不过,自营交易的具体用途、风险限额,以及与原有实需管理要求如何衔接,仍有待试点细则明确。
自营交易,对清算行意味着什么?
理解此次政策,需要先弄清楚人民币清算、客户购售汇和银行自身外汇交易之间的关系。
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是跨境人民币业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它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资金清算等服务,并可根据规定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假设一家境外企业需要向中国供应商支付人民币货款,但手中主要持有美元,就可能需要通过银行购买人民币。
银行向客户出售人民币、收取美元后,自身的人民币和美元头寸也会发生变化。
如果不同客户之间的人民币买卖需求不能完全匹配,银行就需要通过外汇市场调整相应头寸。例如,在客户集中购买人民币时,银行可能通过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弥补自身人民币头寸的变化。
这就是平盘交易的一个典型场景。
银行还可以根据真实业务需求,通过远期、掉期等工具管理汇率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平盘交易同样通常由银行以自身名义在市场上完成。因此,区分平盘与自营,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以银行自身名义交易,而在于交易目的以及与客户业务敞口的关系。
平盘主要围绕已有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进行调整。自营交易则通常由金融机构基于自身交易和风险管理决策开展,相关头寸安排不一定与某一笔客户交易直接对应。
但这种一般业务机制上的区别,并不意味着此次试点已经允许境外清算行脱离实际业务需要,自由建立外汇交易头寸。
对于人民币境外清算行而言,交易安排的灵活性具有现实意义。
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客户收付款可能发生在不同时区。即使总体人民币收支规模相近,不同时间的资金需求也未必能够完全匹配。
与此同时,清算行还可能需要管理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如果此次试点能够在审慎监管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清算行提供更灵活的交易安排,就可能改善其管理自身外汇头寸的条件。
例如,在满足适用规则的前提下,机构可能拥有更多选择交易时点、调整头寸结构的空间,从而更好地应对不同市场的业务需求。
但具体能够开展哪些交易、是否允许持有方向性头寸,以及适用何种风险约束,都需要以正式试点规则为准。
从支付行业角度看,这项试点的实际意义,在于相关交易安排能否更好地匹配跨时区、跨币种的人民币业务需求。
交易灵活性可能改善清算机构的资金调度条件,但最终效果仍取决于授权范围、市场流动性和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人民币清算网络,正在补齐什么?
除了自营交易试点,潘功胜在此次演讲中还披露了另一项与人民币境外清算行相关的政策安排。
央行拟将外资人民币清算行纳入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的支持范围。
今年6月,央行创设该工具,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符合要求的人民币债券,通过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获取人民币流动性。
此次拟扩围,针对的是央行这一特定回购工具。
实际上,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此前已有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渠道。央行2025年9月披露,自2015年起,就已支持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等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因此,此次新增的政策价值,主要在于外资人民币清算行有望获得央行特定工具提供的人民币流动性支持。
这与8家清算行自营交易试点虽然属于不同安排,但存在业务上的联系。
自营交易试点主要涉及境外清算行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交易及相关风险管理方式;回购工具扩围则涉及符合条件的外资清算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的渠道。
两项政策的适用对象也不完全相同。前者涉及8家中资和外资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后者明确针对外资人民币清算行。
对于清算机构而言,外汇交易能力与人民币融资渠道各有作用。
一家银行即使能够顺利办理人民币支付清算,也可能因为客户收付款时间不同、资金需求集中等原因,面临短期流动性压力。
完善外汇交易安排,可以为机构管理相关风险提供更多选择;丰富人民币流动性获取渠道,则有助于其应对不同期限的资金需求。
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增加,清算网络的建设也需要关注已有节点的业务能力。
过去讨论人民币跨境清算网络,更多关注清算行覆盖多少国家和地区、人民币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完成跨境收付。
此次披露的两项政策安排,则提供了另一个观察角度。除了扩大清算服务覆盖范围,已有清算机构的交易便利性、资金获取渠道和风险管理条件,同样影响人民币业务的运行效率。
对于8家清算行而言,真正的变化还要等待试点细则落地。交易权限究竟调整到什么程度,能否帮助机构更有效地管理外汇头寸与资金需求,将决定此次试点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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