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未约定手续费费率”等情形,被罚近千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京罚决字〔2025〕43号”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要求;
2.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要求;
3.违反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4. 前版服务协议未约定手续费费率。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835.4万元。
同时被罚的还有时任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新。据悉,孟某新对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1.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要求;2.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要求。”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24日。
从处罚内容来看,海科融通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反映出其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而对时任总经理孟立新的处罚,则进一步强调了机构负责人在合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
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要求,以及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要求等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面临交易风险,如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用等问题。同时,违反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行为,也可能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仅仅过去四个月不到,海科融通两度因反洗钱等违规被罚。
支付之家网注意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就曾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186.57万元。时任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孟立新对海科融通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9.53万元。
不久前的2025年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强调,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海科融通此次被罚的原因还有一条——“前版服务协议未约定手续费费率”。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支付费率“明码标价”是监管要求,也是市场呼声。海科融通作为知名支付机构,其前版服务协议未约定手续费费率确实不应该。
同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另一张罚单显示,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因存违规将预付卡用于网络支付业务渠道等三项违规被警告,并处罚款56万元。时任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革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