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近日在《支付业务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表》中披露,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准变更公司名称。
公示信息显示,该项行政许可文件编号为“闽银许准予决字〔2025〕4号”,许可内容为“同意变更公司名称”,许可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公示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
值得注意的是,国通星驿的新公司名称尚未披露。
从表面看,这只是一次常规的公司名称调整,但在新规框架下,支付机构“改名”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商登记动作,而是与合规水平直接挂钩的监管事件。
根据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同时,条例明确要求,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支付业务许可被注销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也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在此基础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变更名称”纳入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细则明确,变更名称属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之一,应当报经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同时满足拟变更后的名称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等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整体合规状况、风险管理、备付金管理等方面“过关”的机构,才有资格获批更名。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四十九条还将名称要求直接与法律责任挂钩:“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以及“未经批准变更名称”,均被列为可被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被限制业务、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情形。
在新规落地、过渡期推进的背景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公司名称,已经从过去相对灵活的市场选择,转变为与牌照属性、业务边界和风险责任直接绑定的“监管标签”。
对于在《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存量支付机构,如何在牌照有效期内完成名称规范、业务类型划分、净资产与备付金比例等一揽子调整,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监管与机构共同面对的重点课题。目前,仍有部分支付机构尚未完成增加“支付”字样的更名工作。
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框架下,每一次“更名”背后,都是支付机构在新监管周期中对自身定位、合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一次再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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