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联支付发布《关于服务商违规展业处置管理制度更新的通知》

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服务商违规展业处置管理制度更新的通知》公告图片整理。为便于网页阅读,原表格内容转换为文字分项展示,文字内容以公告原图为准。

关于服务商违规展业处置管理制度更新的通知

各位服务商: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商展业行为,有效管理个别服务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促进支付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支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供落实执行。

本次更新主要针对以下违规内容的行为表现及处罚措施进行了修订:Ⅱ类“违规营销”、“违规宣传”;Ⅲ类“拒不配合调查”3.3,具体处罚措施及标准详见下表加粗部分更新的细则。

嘉联支付根据服务商风险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共三个等级。服务商发生以下任一风险违规行为的,嘉联支付有权依据违规等级对服务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具体如下表所示)。违规定性采取就高原则,不同类目的违规处罚措施予以累计。

本规定于2026年5月27日正式生效实施。现将更新后的规定细则公示如下:

一、Ⅰ类违规

(一)关联合作

行为表现:

1.1 外包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员工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关系的;

(二)认定违法犯罪或遭受行政处罚

行为表现:

1.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1.3 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三)列入黑名单系统

行为表现:

1.4 因违规从事收单外包业务被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等列入黑名单系统的;

(四)虚假伪造

行为表现:

1.5 伪造、篡改、冒用相关国家证件及材料(如:印章、签名、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或盗用第三方证照开展业务的;

1.6 违规改装终端,擅自改装终端软件设置,包括自主设置路由、加装侧录设备或加载其他未经平台同意的程序等;

1.7 违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接受特约商户委托向嘉联发起资金结算或提现的交易指令,私自发起交易指令转移资金或篡改持牌机构的交易指令转移资金,通过自有系统平台或通过嘉联以外的其他平台为嘉联的特约商户设立和变相设立内部账户等;

1.8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9 伪造或变造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

(五)合谋欺诈

行为表现:

1.10 实施或参与银行卡套现、套利、洗钱、侧录、伪卡盗刷、虚假交易、电信诈骗、积分套利等欺诈活动;

(六)违规拓展

行为表现:

1.11 违规将承接的收单外包业务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引起合作经济纠纷,给嘉联造成重大影响的;

1.12 外包服务超出备案服务类型或覆盖地域范围;

(七)信息泄露

行为表现:

1.13 违法留存、窃取、泄露或买卖客户账号、联系电话或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

(八)品牌侵犯

行为表现:

1.14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直接或间接仿冒嘉联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品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违规营销短信发送、外呼营销电话、伪造嘉联签发的授权书等;

1.15 串通、唆使、协助客户通过非合理、非法方式进行维权或投诉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恶意投诉、散布不实言论,寻衅滋事或对嘉联进行恶意诋毁、造谣、污蔑、诽谤等损害嘉联品牌和形象的行为;

(九)其他情形

行为表现:

1.16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嘉联声誉或给嘉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17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定。

Ⅰ类违规处罚措施

终止合作,停用所有未入网的终端,停止后续分润发放,追偿违约金,并视情节轻重上报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外包机构黑名单信息管理,同时对社会公示。

触犯上述Ⅰ类违规情形,直接按人民币100000元扣罚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嘉联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嘉联有权继续进行追偿。

二、Ⅱ类违规

(一)恶意扰乱市场

行为表现:

2.1 私自额外补贴,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与嘉联的合作协议约定;

处罚措施:

警告,视情节轻重扣除违约金,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多次违反则终止合作,停止后续分润发放。

(二)弄虚作假

行为表现:

2.2 推荐虚假/无效/重复商户入网等行为;

2.3 在未经商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盗用、伪造商户资料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将其拓展入网;

2.4 未经授权擅用、涉嫌冒用人行、银联、银行、非银支付等机构的品牌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冒充其业务人员,或伪造工牌以办理信用卡、贷款等名义诱导客户;

2.5 恶意刷单,以欺诈、诱导激活的方式激活设备,拓展无收款需求的商户入网,以获取公司营销补贴(具体判定标准依据嘉联监测系统);

2.6 配合处理投诉时,提供虚假的处理凭证,经嘉联核实系伪造的,且无法补充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

处罚措施:

提供书面整改意见书,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每单按人民币3000元扣罚违约金,视情节轻重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黑名单信息管理,并追偿实际损失。

(三)恶意投诉

行为表现:

2.7 假冒或指引客户通过嘉联官方渠道或其他渠道进行恶意投诉维权或撤销投诉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在线客服、APP等,虚构投诉事实,隐瞒真相,不配合或阻碍嘉联正常调查或投诉处理的;

处罚措施:

提供书面整改意见书,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每单按人民币2000元扣罚违约金,视情节轻重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四)违规营销

行为表现:

2.8 通过电销、网销、摆摊方式售卖受理终端;

2.9 恶意竞争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商户,如恶意诽谤、切机等;

2.10 以嘉联名义向客户私下收取费用的,或恶意引导用户转变支付方式;

2.11 通过诱导、欺骗、隐瞒、威胁、骚扰或虚假承诺等极端方式进行销售,未按照官方营销标准进行返还,引起客户投诉的;

处罚措施:

提供书面整改意见书,每单扣除奖励及分润,涉诉金额小于人民币500元的,每单按人民币500元扣罚违约金;涉诉金额大于人民币500元的,每单按实际涉诉金额扣罚违约金。

(五)违规宣传

行为表现:

2.12 发布的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朋友圈等各类渠道的宣传信息等)中存在夸大、虚假、承诺性、绝对化描述的;

2.13 广告内容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终端免费”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整改期限内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如情节严重,将采取永久限制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同步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黑名单信息管理,并追偿实际损失。

如涉诉服务商账号分润金额不足的,需在要求时间内补齐,否则嘉联将从其他关联账户的分润金额中扣减对应金额,以补齐违规扣罚款项。

(六)恶意拖欠分润

行为表现:

2.14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恶意拖欠或扣押业务人员分润或销售佣金,引起合作纠纷,且拒不配合妥善解决的;

处罚措施:

冻结对应分润,自调查通知发起15天(自然天)内未能配合妥善解决,将有权扣除对应分润,并视情节轻重关闭相关平台账号。

(七)拓展风险商户

行为表现:

2.15 拓展商户存在国家有权机关单位、行业监管机构、合作渠道与嘉联内部监测的风险协查并认定存在集中性业务违规事实的情况。

处罚措施:

根据具体风险情形对服务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权限、每单按人民币2000元扣罚违约金、追偿嘉联实际损失与加入嘉联业务黑名单的风险控制措施。

注:

(1)首次发生集中性风险事件,关闭业务权限7天。以30天为周期重置,若30天内二次发生集中性风险事件,延长权限关闭时间30天。自二次发生起,30天内再次发生则继续延长权限关闭时间90天,以此类推。

(2)集中性风险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商户在地域、行业、注册资料、交易行为、风险特征、归属服务商等方面展现出高度相似性或聚集性特征,这些情况一旦达到预设的风险阈值,即被认定为集中性风险事件。此界定以30天为一个评估周期进行判定。

行为表现:

2.16 拓展商户存在国家有权机关单位、行业监管机构、合作渠道与嘉联内部检测的风险协查并认定存在业务违规事实的情况,如司法案件(涉赌涉诈)等。

处罚措施:

提供书面整改意见书,扣除每单对应违规所得分润,视情节轻重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追偿嘉联实际损失。

(八)违规转放数据接口

行为表现:

2.17 经查实存在未事先向嘉联书面报备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开放平台的技术接口权限、API密钥、数字证书及相关安全凭证等任何形式的技术资料,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软件方提供、开放、泄露或允许其使用的行为;或存在未经嘉联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外放接口或者经平台包装后外放接口或实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损害嘉联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罚措施:

根据违规涉及的第三方软件方数量进行累计处罚。每发现一家违规接收方,视为一次违规,并扣罚服务商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同时视情节轻重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追偿嘉联实际损失。

注:

若违规服务商为分公司拓展,相关罚金将优先从违规服务商合伙人账户扣减,若违规服务商账户余额不足,需在2周内补齐金额,否则将从对应分公司账户内扣除差额。

Ⅱ类违规累计处罚规则

触犯上述Ⅱ类情形,一年(自然年)累计警告或整改3次(含3次),将按人民币50000元扣罚违约金,并直接上升为Ⅰ类违规,按Ⅰ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清退相关平台账号,永久关闭账号使用权限,终止服务等。

三、Ⅲ类违规

(一)拒不配合调查

行为表现:

3.1 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配合处理工单的,导致投诉升级的;

3.2 拒不配合嘉联的调查、整改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3 拒不配合或拒绝履行嘉联提出的合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户退单处理、争议交易核实、差错账项调整、资金划拨配合等),导致清算流程受阻、商户权益受损或给嘉联造成资金风险及经济损失的;

处罚措施:

警告,视情节轻重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二)服务欠缺或不当

行为表现:

3.4 在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不佳等造成客户投诉的;

3.5 因业务不熟练、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嘉联或客户造成负面影响的;

3.6 拒不配合嘉联符合监管政策和行业规范的支付受理服务要求;

处罚措施:

警告,视情节轻重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三)恶意辱骂

行为表现:

3.7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微信、微博、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线下口头或书面传播等任一途径、方式发表、散布、传播不文明言论,恶意攻击、辱骂、诋毁、贬损、造谣、抹黑嘉联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或客户或实施其他损害嘉联声誉或合法权益的言论与信息;

处罚措施:

警告,视情节轻重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四)合作备案

行为表现:

3.8 不按规定提前向嘉联备案服务关系(未按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虚假备案、不完整备案均视作不按规定备案);

3.9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材料,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求每季度报送的业务数据或每年度自评信息等。或存在瞒报谎报、故意隐瞒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事项等),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格式填写的;

3.10 外包备案信息变更不及时,存在错报、漏报、瞒报合作关系;

注:3.9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包服务商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外包服务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外包服务商分立或者合并;

(四)外包服务商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处罚措施:

警告,视情节轻重扣除对应奖励及分润、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五)合作资质

行为表现:

3.11 未按时签署合作协议或未按要求将资质资料补齐;

(六)拖欠货款

行为表现:

3.12 拖欠嘉联货款逾期未还。

处罚措施:

冻结分润,视情节轻重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

Ⅲ类违规累计处罚规则

触犯上述Ⅲ类违规,一年(自然年)累计警告3次(含3次),将按人民币10000元扣罚违约金,并直接上升为一次Ⅱ类违规行为,按Ⅱ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书面整改意见,限制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等。

说明

1、在知悉服务商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后,嘉联支付将向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工单,服务商应在嘉联支付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如服务商认为违规行为不成立,应提供相应证明;如服务商未能在限定期间内提供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明的,视为违规行为成立。嘉联支付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服务商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工单将认定结果告知服务商。

2、服务商因违反本制度或违反服务商签署的主协议的约定,应向嘉联支付相应违约金。服务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嘉联支付有权直接从支付给服务商的合作分润中扣除;如服务商当月的分润不足以扣除服务商应付违约金的,嘉联支付有权在下月的服务费中继续扣除,直到违约金全部扣除完毕为止。

3、若服务商的未结算分润不足以扣除违约金的,服务商应在收到嘉联支付的违约金支付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嘉联支付指定方式进行补足,如逾期未支付,嘉联支付有权每日按照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0.03%要求服务商支付滞纳金。

4、商户投诉服务商存在违规行为的,或嘉联支付检查发现服务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均适用于本制度规定的违规处罚条款,嘉联支付有权要求服务商及时解决问题,以及配合嘉联支付进行整改和落实其他处置措施。

5、嘉联支付有权不时修订本规则并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生效。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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