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二字被管控多年后,深圳首批名单来了

据支付之家消息,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近日发布公告,对深圳辖内未取得“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业务资质,但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包含相关金融类字样的机构进行公示。
本次为第一批名单,共涉及141家经营主体。
公告提到,此次公示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源头管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按照公告提示,社会公众应加强甄别,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提供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名单所列经营主体也被提示及时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移除“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按名单顺序和经营范围表述梳理,前47家集中涉及支付相关字样或支付业务表述,其中37家企业名称中直接含有“支付”二字。另有部分主体名称并不含“支付”,但经营范围中出现了“网络支付”“非银行支付业务”“支付结算”“移动电话支付”等表述。
名单中直接出现“银行卡收单”表述的主体为深圳博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含有“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此外,名单里还可见个体工商户、信息技术公司、投资公司、便利店、文化传播公司等不同类型主体。本次公示覆盖企业名称中的金融类字样,也覆盖经营范围中留存的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相关表述。
其余名单主要围绕征信和信用评级展开。第48至97家集中涉及征信相关字样或业务表述,第98至141家主要涉及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等内容。支付、征信、信用评级均有明确准入或管理要求,相关字样进入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后,容易影响外部对主体资质的判断。
支付之家曾在2021年关注过“支付”二字的名称管理问题。彼时,《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不从事支付业务的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相关要求已从征求意见阶段进入行政法规约束和地方公示清理阶段。“支付”二字被管控,124家支付机构需更名
现行条例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也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也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在商户服务场景中,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常被用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部分主体可能从事软件开发、设备服务、商户拓展、信息咨询或技术支持,并不直接持有支付业务许可。如果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保留“支付”“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表述,商户和合作方容易将其与持牌支付机构混同。
深圳第一批名单公示后,名称、经营范围与金融业务资质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加清晰。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发布者:支付学院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https://www.zfzj.cn/11652.html

(0)
上一篇 2026年4月30日 16:00
首批支付牌照续展结果出炉,17家长期有效、1家不予受理!
下一篇 2026年4月30日 17:05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QQ:80027302

在线咨询: QQ交谈

微信:zfzjzw 或 zfzjxh

邮件:z@zfzj.cn 或 s@zfzj.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7:30,节假日休息

商务微信
商务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