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央行总行直接监管27家全国性法人机构(包括国有大行、头部股份行、证券保险及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这些机构因其全国展业、系统重要性高、客户体量大、跨境业务频繁,被纳入央行总行直接监管范围,以实现统一标准、穿透管理和风险统筹。其余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总部所在地分支行监管。
27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反洗钱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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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体系。
《通知》上位依据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于 2021 年修订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根据新出台的《反洗钱法》修改部分条款。《通知》的上位制度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根据现行的上位制度进行修改。
(二)解决反洗钱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为适应反洗钱监管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法人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基于风险监管原则、监管信息收集等予以规范,为反洗钱监管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人金融机构监管分工,细化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了由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监管行负责全面监管、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行负责对其反洗钱义务履行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的系统性法人监管,并确定了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
(二)完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工作要求。
《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制定全国反洗钱监管策略,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区风险制定本级监管策略。同时,规定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机构风险状况,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并调整监管计划。此外,还明确了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内容和工作要求,规定了持续性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三)调整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送要求。
一是细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类型。二是完善了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时限要求,对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进行了简化,并删除了相关附表。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删除了反洗钱考核评级相关内容。二是删除了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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