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支付,迎来近14年大改!

沿用近14年的预付卡支付规则,正在迎来一次系统性重写。

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8日。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正式施行后,2012年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单张记名预付卡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1000元的资金限额仍然保留,不得透支、不得使用信用卡购卡充值等规定也没有改变。调整更多集中在一张预付卡从发行、充值、商户签约、交易受理到资金结算的一整套经营方式。

过去存在多年的“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分工模式,也出现了明显变化。

央行还专门为其中一项调整设置了两年过渡期。

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业务类型被纳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只是此次制度调整的一部分。

支付之家结合《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现行制度作如下系统解读,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预付卡支付,迎来近14年大改!

预付卡规则,近14年后重写

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当时第三方支付牌照制度刚刚建立,客户备付金由商业银行存管,预付卡发行和受理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业务规则。

从2012年至今,支付行业的监管基础已经不同。

2024年5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非银行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随后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又将两类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完成新旧业务类型之间的对应。

原来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预付卡受理”,由此被纳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则在这一监管框架下,对Ⅱ类业务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是指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并在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后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这里的预付卡可以采用实体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单用途预付卡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称,此次是在全面梳理201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发展实际、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2012年的很多核心规则继续保留。

预付卡仍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类;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预付卡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透支。个人或者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需要实名;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5万元以上,应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信用卡仍不得用于购买预付卡。

这些限制与2012年规则基本延续,预付卡“小额、便民”的定位也没有改变。

变化集中在经营责任和业务边界:发卡机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线上发行和充值可以开放到什么程度,特约商户如何管理,商户资金通过什么体系完成结算。

“70%”消失以后

对现有经营模式影响较大的一项变化,出现在第二十一条。

2012年的预付卡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分工机制。

按照当时规则,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量,不得低于全部受理该预付卡特约商户数量的70%。与此同时,取得“预付卡受理”许可的机构,可以在获得发卡机构委托后参与预付卡受理,并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发卡机构必须掌握主要商户网络,专业受理机构也可以参与预付卡受理。

2026年的征求意见稿不再保留这个70%。

第二十一条规定,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为自己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并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不得委托第三方处理。

与此配套的商户管理要求也更加细化。

机构拓展特约商户,需要审核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材料,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并确保商户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位于机构获准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内。

完成签约后,机构还需要建立风险评级和检查制度,对商户的预付卡受理行为持续管理。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应立即终止预付卡受理服务。

从准入、实地核验,到风险评级、持续检查和退出,发卡机构承担的商户管理责任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专门为第二十一条设置两年过渡期,并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关业务调整。具体需要调整哪些合作关系、业务流程和系统,要结合机构现有模式以及正式办法判断。

“发卡机构自行签约和管理商户”也不等于独立预付卡受理业务已经取消。

现行《实施细则》仍然保留“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这一许可形态。此前人民银行公开备案资料中,银联商务、拉卡拉、通联支付等机构也曾登记有相应的预付卡受理型Ⅱ类业务。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发卡型Ⅱ类机构自身的商户签约和受理责任正在进一步收拢。现有“仅预付卡受理”许可今后如何与新的专项规则衔接,还要看正式办法及后续执行安排。

2012年的“70%”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建设和管理主要商户网络。从2012年至今,监管正在从比例约束进一步转向发卡机构自身的主体责任。

虚拟卡来了,线上边界却更清楚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区分了实体预付卡和虚拟预付卡

实体卡需要在卡面或者相应链接、条码中记载预付卡名称、机构名称、卡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电子数据形式的虚拟预付卡,则应通过官方网站、App等方式持续展示相关信息,并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渠道。

卡片可以虚拟化,网络发行仍然受到严格限制。

新规规定,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只有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时,机构才能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而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200元。

通过网络购卡或者充值,付款人必须实名。同一付款人通过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购买、充值预付卡的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经营活动也不能突破许可地域。

代理销售同样划出了更明确的边界。

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实体预付卡外,机构不得采取代理方式销售。即使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销售资金也必须按规定进入预付卡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发卡主体承担的责任不会随代理销售转移。

虚拟卡不能因为单张金额低于200元,就直接沿用小额实体卡的代理销售规则。

充值环节的限制更加直接。

2012年规则允许预付卡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充值;同时获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还可以通过本机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2026年的新稿明确规定,预付卡原则上应通过实体网点办理充值。只有公共交通领域存在小额、便民支付需求时,才可以按照专门规定在线上充值。

公共交通卡的监管方式也发生了一处变化。

2012年规则要求,可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预付卡,其公共交通领域年度累计交易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70%,通过交易比例限制交通卡过度向一般商业消费领域扩张。

2026年新稿没有继续保留这一比例要求,而是把网络发卡、网络充值限定在公共交通小额便民场景,并设置200元单卡限额、实名、年累计1万元、自营平台和经营地域等条件。

两个“70%”的消失对应着不同的监管变化。

商户端不再保留70%比例以后,监管进一步压实发卡机构自身的商户签约和管理责任;公共交通交易比例退出以后,控制方式更多转向渠道、身份、金额和经营地域。

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没有因此明显放开。

预付卡继续不得提现,不得购买、交换其他商业预付卡或者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转入银行账户或者非本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新稿增加了单笔交易限制,一次性使用预付卡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网络支付原则上同样受到限制,主要保留三类例外:缴纳公共事业费;在本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自营网店使用;以及同时获准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机构,将预付卡资金有限充值到本机构实名支付账户。

其中5000元的年度充值额度并非此次新增。

2012年规则已经允许同时拥有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将预付卡资金充值至本机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同一客户年度累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新稿在新的牌照分类体系下,将对应主体调整为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并进一步规定充值后的余额单独管理,只能用于本机构自主受理的消费交易。

Ⅰ类和Ⅱ类之间由此保留了一条有限连接通道,但预付卡资金不能借此转化为可以自由划转的普通支付账户余额。

新规允许正式挂失、补卡通过实体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办理,赎回也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完成;机构还应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并免费提供商户名录、卡内余额和一年以内交易明细查询。

预付卡正在数字化,但没有因此变成可以自由线上发行、充值和转移的账户型产品。

商户、清算和备付金,被重新接进今天的支付体系

资金结算规则的变化,集中反映了过去十多年支付基础设施的重构。

2012年办法规定,发卡机构应通过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2026年的征求意见稿改为,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2012年预付卡办法制定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仍围绕商业银行存管机制运行。此后,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备付金和清算基础设施持续调整。

备付金规则同步调整。

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直接全额交存备付金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接收客户购卡和充值资金,账户内资金应依规及时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预付卡备付金账户则需要分户管理。

商户收款账户方面,新规增加了对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的适配。

除了商户自己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时,也允许使用其指定的相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

商户真实性、资金安全和机构责任要求进一步强化,连锁经营、集团资金管理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收款需求也获得了更明确的制度安排。

风险控制覆盖到整个业务过程。

新稿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建立全业务流程风险监测机制,持续甄别预付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等可疑交易。发现疑似风险时,应及时对交易、预付卡或者特约商户采取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信息保存期限继续保留2012年的基本框架。发行预付卡过程中取得和产生的信息,应保存至该卡实收人民币资金全部结算后5年以上;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过程中取得和产生的信息,应保存至相关业务活动终止后5年以上。

监管和处罚体系也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衔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未经依法批准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将依法处理。

资金限额、发卡销售、充值、用户权益、商户管理、资金结算、核心业务外包以及超许可经营地域等违规行为,也分别与《条例》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衔接。

从产品、商户到清算、备付金和处罚,预付卡业务由此纳入新的非银行支付监管框架。

谁最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预付卡业务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并不是一种完全相同的业务模式。

现行《实施细则》明确,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并对应形成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以及仅限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等许可登记形态。

2025年12月,中国银联发布预付卡商户信息报送公告时,也按照这种业务差异进行了区分。许可证业务类型包含普通“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的多用途预付卡机构,需要报送全量预付卡商户信息,“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和“仅限于预付卡受理”的机构则不在这一要求之内。

不同Ⅱ类许可对应的业务内容并不相同。

实际发行预付卡的普通Ⅱ类机构,受到此次新规的影响更为直接。

对这类机构而言,调整压力主要集中在商户管理、现有受理合作、线上渠道和资金结算等环节。第二十一条设置的两年过渡期,也给这类机构留下了专门的调整窗口。

公开市场上仍然存在完整的传统预付卡产品形态。

以资和信公开的商通卡章程为例,其业务覆盖购卡、充值、实体及网络商户消费、挂失和赎回等完整流程。正式办法出台后,类似机构都需要根据最终规则核对现有制度、用户协议和业务流程。具体是否需要整改以及调整到什么程度,应以正式规则和机构实际业务为准。

交通卡和城市公共服务型机构面临的是另一套边界。

新规没有关闭线上空间,但其数字化业务需要在更明确的金额、身份、平台和地域条件下运行。

同时持有Ⅰ类和Ⅱ类许可的机构,重点则是两类储值资金之间的隔离和使用边界。

仅限预付卡受理型Ⅱ类今后如何参与预付卡业务,也仍有待正式办法及后续执行安排进一步厘清。

2012年的预付卡规则,建立在当时的牌照分类、受理分工和资金管理体系之上。如今,这些基础条件已经改变。

预付卡仍然存在,小额、便民的定位也没有改变。改变的是机构承担经营责任的方式,以及这些责任如何与现行支付监管体系衔接。

过去那套经营预付卡支付的方式,正在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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