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拟修订,平台监管穿透到支付账户!

电子商务法拟迎来修订。

支付之家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已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对照现行法,修正草案对平台定义、平台义务、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等内容作出多处调整。与支付行业相关的变化,集中在订单和账户两个环节。

一方面,修正草案拟将“订单生成”写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另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时,拟可以查询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现行《电子商务法》本身已经设有电子支付相关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并保障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此次修正草案的变化,不是电子支付规则从无到有,而是平台交易监管进一步触及订单生成和支付账户。平台经济监管的证据链,正在从商品页面、商户资质、交易规则,延伸到订单形成和资金流向。

平台定义新增“订单生成”

现行《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修正草案拟将该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订单生成”被写入平台经营者定义,是新旧条款对照中较为关键的一处变化。

传统电商平台通常提供店铺、商品展示、交易撮合、订单管理、支付入口、售后服务等完整链路,平台身份相对清晰。随着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社交电商、小程序电商、即时零售、到店到家服务发展,交易链条被拆分到多个主体之间。流量入口、内容入口、技术工具、商户系统、交易组件,可能共同参与一笔订单的形成。订单形成后,支付、履约、售后等环节继续承接交易闭环。

订单生成进入平台定义后,平台身份不能只看有没有传统店铺页面,也要看相关主体是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参与订单形成。商户入驻、商品展示、价格管理、订单生成、交易规则、售后处理等环节,都可能影响平台责任边界。

直播电商、内容电商、服务撮合平台和小程序交易生态,都与这一变化有关。过去,一些主体更强调自己只是流量入口、技术工具或者服务系统。修正草案把订单生成写入定义后,平台责任会更贴近真实交易过程。

部分服务也要匹配相应义务

修正草案还拟在第四十六条之后新增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本节规定的相应义务。

这条内容把平台义务和实际服务类型连接起来。

在现实交易中,一个平台未必提供全部电商服务。部分主体可能只提供交易撮合,部分主体只提供订单生成,部分主体只提供商品信息发布,部分主体只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技术接口。修正草案采用“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表述,压缩了平台以服务拆分弱化责任的空间。

支付机构、聚合支付服务商、电商SaaS服务商需要区分不同业务角色。

单纯依法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仍应回到支付监管规则和电子商务法中电子支付相关规则下评价。支付服务与平台运营、商户经营工具、订单管理、交易规则、营销补贴、资金分账等功能深度绑定后,相关主体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在电商交易链条中的实际角色。

一家机构如果只是依法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主要承担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如果它同时参与商户入驻、商品交易、订单生成、交易规则制定和售后安排,就不能只用“支付通道”概括全部业务角色。

平台经济的合规风险,很多时候来自多重角色叠加。支付、账户、分账、营销、商户管理、订单服务放在同一套系统里运行时,平台身份和支付身份之间的界线,不能只靠合同名称划分。

平台责任不能简单外包

修正草案还拟新增平台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责的规定。

草案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本节规定的义务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分别承担违反本节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损失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济早已不是平台独自完成全部服务的形态。招商入驻、商户审核、店铺装修、运营代管、风控识别、客服售后、支付结算、分账对账、数据接口,都可能由不同服务商参与。

修正草案要求平台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责时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平台不能把法定义务简单转交给外部服务商,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不能只用“受托服务”淡化自身责任。

这并不等同于所有支付机构都会承担平台连带责任。支付机构是否涉及相关责任,要看其是否实际参与平台法定义务的协助履行,以及是否在相关损失中构成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平台服务外包以后,合同边界、数据边界、账户边界、风控边界、消费者权益处理边界都要更清楚。服务商承担什么服务,接触哪些数据,处理哪些订单,参与哪些资金安排,也要有可核验记录。

支付账户进入调查措施

支付行业更直接的变化,出现在第八十五条之后新增的调查措施中。

修正草案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在调查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时,电子商务经营者等主体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可以询问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复制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也可以查询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支付账户并不等同于一般性账户监管扩权,其前提是调查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查询对象也是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被写入调查措施后,电商执法中的证据链进一步延伸到资金流。

电商违法行为往往同时留下页面痕迹、订单痕迹和资金痕迹。商品是否真实交易,订单是否异常集中,退款退赔是否完成,平台是否违规收费,禁限售商品是否形成交易,刷单炒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都可能通过账户和交易流水进行核验。

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不能只准备页面材料、合同材料和客服记录,还要保证订单、支付、退款、结算、分账、发票等信息能够相互印证。对平台型商户来说,交易真实性、资金归属、商户身份、订单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会变得更重要。

对支付机构来说,电商监管协查中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要求可能增加。服务平台商户、直播电商商户、跨境电商商户时,商户实名、交易背景、账户用途、资金流向、异常交易监测等基础工作,将与电商平台治理形成更紧密的连接。

支付账户不是孤立的账户。它连接商户、用户、订单、商品、退款、分账、结算和争议处理。涉嫌违法行为调查触及资金账户信息后,支付机构需要确保自身系统中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商户材料能够经得起穿透核验。

禁限售商品管控范围扩大

修正草案还拟修改第二十九条。

现行条款主要要求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时,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修正草案拟将管理对象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同时增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平台处置义务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平台不能只看商品页面是否违规,还要关注平台内经营者本身以及相关商品、服务信息背后的交易风险。

对支付行业来说,禁限售商品和违规服务的风险并不只存在于商品页面,也会反映在商户类型、交易路径、资金流向、客诉争议和退款模式中。支付机构服务平台型商户时,不能只看平台整体资质,还要关注平台内高风险品类和异常交易场景。

平台如果对违法商户和违法商品处置不到位,支付端可能出现投诉、退款、争议处理、监管协查等连锁反应。支付机构为平台提供服务时,需要对商户经营范围、交易品类、资金流向和异常交易保持持续监测。

处罚工具更加丰富

修正草案对相关罚则也作出调整。

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拟增加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等措施。

其中,第八十二条针对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罚款拟调整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修正草案还拟新增比例罚。

草案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于大型平台来说,营业额比例罚的约束力明显高于固定金额罚款。平台治理不只是合规成本问题,也会直接影响业务连续性、用户注册、网络接入和经营许可。

平台一旦触发业务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网络接入受限或者经营许可风险,支付服务也会受到影响。支付机构服务平台型商户时,不能只评估支付交易规模,还要评估平台自身治理能力和持续经营风险。

跨境条款新增支付规则衔接

跨境电商部分也出现了支付相关变化。

现行《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已提出,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现行第七十三条主要围绕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促进电子签名和电子身份国际互认展开。

修正草案拟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营造开放、包容和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国家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电子单证等国际互认。

这一变化不是“支付”首次出现在跨境电商制度中,而是支付被进一步写入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和规则衔接条款。

跨境电商出海已经不只是商户开店和货物流转,支付、结算、身份识别、电子单证、交易争议、信用评价和安全合规,都在影响交易能否稳定完成。

对跨境支付机构和跨境电商平台来说,后续竞争不会只停留在费率、到账速度和本地收款账户。多市场规则、电子身份、单证互认、争议处理和合规审查,都会影响跨境支付服务的稳定性。

对跨境支付机构而言,这类规则衔接最终会反映在商户准入、交易背景审核、本地支付方式接入、资金清分、争议处理和数据留痕等具体环节。

修正草案还增加域外适用和反制措施。境外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在电子商务领域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这些内容更多指向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秩序。对于支付行业来说,跨境电商支付将更深地嵌入国际规则、贸易合规和平台治理体系。

支付机构要校准平台业务边界

新旧条款对照显示,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正在进一步细化平台交易链条。

平台提供什么服务,订单由谁生成,义务由谁协助履行,账户资金能否核验,跨境规则如何衔接,都被纳入更清晰的制度框架。

支付机构需要梳理平台型商户的真实经营和订单链路,不能只看收单商户名称和营业执照,还要关注平台业务形态、商户入驻机制、商品服务类型、订单生成方式和售后争议处理。

支付账户、银行账户、订单、退款、结算、分账之间的信息一致性也会更重要。资金流要能和订单流、商品流、发票流、物流或服务履约记录相互印证。

跨境电商支付服务还需要与电子身份、电子单证、交易争议、信用规则衔接。跨境支付服务不能只解决收款,还要适配不同市场对交易真实性、资金来源、消费者保护和平台责任的要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相关内容尚未正式实施。对支付机构来说,提前审视平台商户、平台账户和跨境电商服务中的责任边界,已经有现实必要。

电商平台治理进入订单和资金流环节后,支付机构服务平台经济的合规边界,也需要跟着交易链条重新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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