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共25条的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划出了更明确的边界。其中一项与网络消费直接相关的规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过度消费”被直接写进算法治理要求。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此前已经有消费管理和金额限制。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和单日累计消费,不得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把身份识别、服务准入、未成年人模式和算法约束连接起来。
从征求意见稿释放出的制度方向看,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治理正从交易结果向消费形成过程继续延伸。
支付之前,多了几道控制
首先是识别未成年人。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可以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高识别精准度。
身份识别本身并不是这次才出现。以网络游戏为例,现行制度已经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
此次征求意见稿把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纳入更广泛的网络服务治理框架,并直接连接后续的服务限制和未成年人模式。
按照征求意见稿,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原则上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但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以及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也被列入禁止范围。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网络社交、部分网络直播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等,则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的用户,不得向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则应按照规定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
这对网络消费意味着,如果一种服务本身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对应的会员、订阅、虚拟商品和增值服务等消费,也就失去了进入付款环节的业务前提。
一笔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能否进入付款环节,将更多取决于此前的身份识别和服务准入。
从“花多少钱”到“消费怎么形成”
把此次征求意见稿和现行规则放在一起看,变化并不只是消费金额管理。
限制未成年人消费金额,早已有明确规则。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和单日累计消费,同时不得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情感依赖、沉迷和过度消费在这里是并列的治理对象。其中,“过度消费”直接触及网络交易。
现行消费金额限制主要控制交易规模。一笔消费能够达到多少金额、一天能够累计消费多少,都可以在具体付费过程中设置边界。算法约束则继续向前,开始关注消费需求是如何形成的,平台是否通过算法和产品机制诱导未成年人形成过度消费,也被纳入治理范围。
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此前已经对诱导沉迷、应援集资等行为作出限制。这次新的增量,是“过度消费”被直接写入算法模型治理要求。
这种变化在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社交付费、数字内容订阅、虚拟商品和AI服务付费等场景中都有现实意义。这些业务中的消费往往与持续使用、互动、订阅或虚拟服务结合,并不总是一次孤立的购买决定。
AI服务是这组规则交叉较为集中的场景之一。征求意见稿要求,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影响其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同时,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被列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范围。
对于这类服务,“能不能提供服务”和“能不能推动消费”,都可能成为进入支付之前需要先回答的问题。
限额更多控制交易规模,算法约束则进一步触及交易形成。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与支付行业产生连接的重要变化。
支付仍处于交易后端,控制点正在前移
对支付行业而言,更直接的变化来自支付之前。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制度安排落地,一笔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在进入支付环节之前,可能已经经过身份识别、服务准入、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和消费管理以及算法约束等多层控制。
这些控制首先发生在网络服务平台一侧,却会影响哪些交易最终能够进入支付环节。
游戏、直播、社交、数字内容和AI等网络服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付费场景。如果平台调整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充值、打赏、订阅和虚拟商品购买等功能,支付端最终承接的交易也可能随之变化。
这种变化的意义在于,支付环节看到的并不是一笔孤立交易,而是已经经过上游服务规则筛选之后的消费结果。
过去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支付环节往往更多围绕支付认证、消费金额、退款和争议处理展开。按照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的治理方向,决定一笔消费能不能走到付款页面的条件将更多出现在前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网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模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未来这些标准是否进一步细化充值、打赏、会员订阅等具体付费功能,以及平台消费管理如何与支付环节衔接,还要看后续规则如何落地。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治理正在从“付款时怎么管”,继续延伸到“付款之前,这笔消费为什么能够发生”。
支付仍是资金交易执行的重要环节,但决定一笔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能否进入支付环节的控制,正在更多出现在交易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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